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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工资统计方法说明

点击量: 来源:区统计局 时间:2021-06-24 09:03 有效性: 【打印】 【关闭】

  一、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定义及计算方法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算方法: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自然年度内累计工资总额/12

  二、指标解释

  1.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从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具体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包括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包括货币性质和实物性质的津补贴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4.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放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补发的可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等。

  三、注意事项

  1.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

  2.根据国家统计局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要求: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在财务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工资总额包括以下项目:

  1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3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有些单位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4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5)“技术交易奖酬金”应计入工资总额中。

  4.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以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一次性劳务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实行住宿费、餐费包干后,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违约金,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实习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人员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