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通过昌平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bjchp.gov.cn)
2.通过昌平区档案馆、昌平区图书馆、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公开政府信息。
3.政务新媒体账号:“昌平教育”微信订阅号、视频号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根据《条例》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昌平区教育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联系电话:010-69742570
2.邮政寄送
收件人: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号广电大厦807
邮政编码:1022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传真号码:010-89702840
4.电子邮箱申请。
请将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cpjwxxgk@126.com。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昌平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电子邮箱申请的直接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答复期限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号广电大厦807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联系电话: 010—69742570
传真号码: 010—89702840
互联网联系方式:cpjwxxgk@126.com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表1: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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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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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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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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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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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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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区 街道(乡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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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传真 □网页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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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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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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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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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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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签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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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表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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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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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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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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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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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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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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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区 街道(乡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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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传真 □网页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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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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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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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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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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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签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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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