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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点击量: 来源:昌平区政府 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发行和网上发布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民、社会单位可到昌平区政务服务大厅(区政务服务中心6层)查阅纸质公报。可登录昌平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jchp.gov.cn查阅政府公报电子版,并提供下载功能,使用更加便捷。

  2.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门户网站(访问地址http://www.bjchp.gov.cn)。

  3.政务新媒体账号:“北京昌平”app、新浪微博、今日头条、微信订阅号、抖音短视频、快手短视频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同时,在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6层)、北京市昌平区档案馆(昌平区东环路144号)、北京市昌平区图书馆(昌平区府学路10号)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根据《条例》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昌平区政府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科(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6层603)

  工作时间:8:30-11:30,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0718110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科

  地址: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603

  邮政编码:1022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传真号码:010-60718110

  4.网页申请。请点击登录本指南下方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昌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科领取,也可以在昌平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期限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6层

  工作时间:8:30-11:30,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0718110

  传真号码:010-60718018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b@bjchp.gov.cn (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