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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2010年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点击量: 来源:区经信局 时间:2011年03月10日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以及2010年度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简称区经信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www.bjcpj.gov.cn)上下载。由于篇幅有限,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综合科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15号;邮编:102200;联系电话:89746101;电子邮件:drjww@sina.com)。
   一、概述
   一年来,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内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信息公开效果,在抓巩固、抓提高、抓落实上下功夫,同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配备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维护,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保障管理工作机制稳定运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和保障管理工作机制的稳定运行,本单位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纪检书记徐连江同志担任,综合科科长于凌燕担任副组长,综合科科员刁睿杰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综合科承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协调职能,负责发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区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发动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率。目前,专职人员均熟练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并完成网上填报系统的操作。
   (二)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目录及指南的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本单位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科室领导负责与主管领导审核制。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科室根据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注明理由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交送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根据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保密部门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结合自身实际,本单位完善了政府信息目录,目录分“机构职能类”、“法规文件类”、“ 规划计划类”、“业务动态类”等五大类。同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对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运行机制、工作流程、保障措施和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方式等做出了相应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委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2010年1月1日后,本单位产生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均已向有关部门移交告知函。
   (三)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按照《昌平区工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及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书面答复:
   1. 属于主动公开的,主动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主动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4. 不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主动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5.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明确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对可能因依申请公开工作引起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做好应对措施。对于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做到单独立卷保存,相关答复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确实做到有据可查。
   本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完善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确定区经信委综合科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渠道,此外还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通过我委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条例、内容,为市民提出申请提供便利。
   (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严格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向社会及公民主动公开,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区经信委的主要职责、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以及与本委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2. 区经信委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
   3. 区经信委制定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文件、意见等;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区经信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昌平区工业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细则》进行保密审查。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决定公开或不公开。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本单位不断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拓展主动公开渠道,强化监督管理,扎实推进主动公开工作。
   2010 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5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条,占总数的4.44%,业务动态类信息43条,占总数的95.56%。
   自《条例》施行以来,截至2010年12月31日,区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信息116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区经信委根据《条例》要求,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0 年区经信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0元。
   四、复议、诉讼及举报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区经信委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0件,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0件。
   五、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经过自查,我们发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人员培训不足。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对业务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有高度责任感和保密意识,还要熟知本单位的各项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加强干部的轮训工作,使之熟悉各个岗位的业务和职能。建议实施干部轮岗制度,有效促进了干部的全面发展。二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有待增强。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12月份组织的考核中发现主动公开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以后要加强责任心,提高服务意识。
   在以后工作中的改进措施如下:一是开展自查自评,发现隐藏问题,进一步完善健全信息清理、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二是加强对政府信息的清理,做到生成一条清理一条;三是加强保密审查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昌平区工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细则》,遵循保密审查流程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确保信息公开无差错。

  2011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二是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水平;三是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四是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附表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位
   数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45
   其中: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45
  
   附表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位
   数量
   区经信委依申请总数
  
   0
   其中:1、当面申请数
  
   0
         2 、互联网申请数
  
   0
         3 、传真申请数
  
   0
         4 、信函申请数
  
   0
   到期已答复总数
  
   0
   其中:1、 同意公开
  
   0
         2 、不予公开
  
   0
         3 、信息不存在
  
   0
         4 、非本机关掌握
  
   0
         5 、申请内容不明确
  
   0
         6 、非政府信息
  
   0
         7 、已移送档案馆
  
   0
         8 、已主动公开
  
   0
  
   附表3: 
复议、诉讼及举报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位
   数量
   复议数
  
   0
   诉讼数
  
   0
   举报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