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华国重昌平基地项目(北京秦昌玻璃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关于清华国重昌平基地项目(北京秦昌玻璃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于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在清华国重昌平基地项目(北京秦昌玻璃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清华国重昌平基地项目(北京秦昌玻璃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示期内,区征收办收到北京秦昌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昌公司”或“被征收人”)书面意见,现将意见答复如下:
一、扩大征收范围
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在申请征收时已确定并按规定开展了相关工作,被征收人提出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扩大征收范围没有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可单独提交申请,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于非征收范围内相邻土地及房屋进行协议征收,区政府批准后通过协议征收方式处理。
二、设备移机费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一款:“4、用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生产经营的大型机器设备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据资产评估相关规定评估确定,但给予搬迁费的机器设备除外。”对于征收时存在的设备,《征收补偿方案》已体现设备移机费,将按相关规定评估,对于征收前已搬迁的设备无法给予评估搬迁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为3000元/平方米
《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的相关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可参照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年平均纳税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给予800元/平方米;三年平均纳税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给予1500元/平方米;三年平均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给予3000元/平方米。”关于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以本次征收决定发布为节点计算秦昌公司前三年纳税情况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协商不成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的相关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被征收人提及的由于政府要求停产造成的损失与本次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无关。经调查了解,2015年由于秦昌公司前期技术改造升级并未取得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且平板玻璃制造业已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版)和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4-2015),区政府部门认为秦昌公司不宜恢复生产,涉及问题按照有关法规政策或者通过协商解决。建议秦昌公司对与本次征收无关的损失,可另行向相关部门主张。
四、《征收补偿方案》未规定对秦昌公司享有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的补偿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房屋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评估确定,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的规定,被征收人提及的享受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等合法土地使用权相关价值部分已包含于房屋价值内。
五、《征收补偿方案》缺少补偿事项:因政府延迟征收产生的经济损失、员工安置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案》缺少补偿事项:因政府延迟征收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项目尚未正式发布征收决定,不涉及政府延迟征收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征收补偿方案未规定员工安置补偿
首先,停产停业补偿费用中已包含征收决定发布时的员工安置费用。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第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其次,2015年尚未启动本次征收,被征收人提及的2015年安置员工支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龄补偿金等费用,所产生的人员安置费用与本次征收无关。
六、《征收补偿方案》未规定土增税等税负减免问题
因本次征收而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可依据区政府出具的征收决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无需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为准。
七、协助秦昌公司完成产能置换
关于秦昌公司所主张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意见的函》(工厅原[2024]455号)第八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超过三年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其产能于2025年6月底前可用于置换,2025年6月底后将不能用于置换”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人提及的产能置换并无直接关联,且该意见尚未正式实施,相关规定正式实施后,区征收办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协调相关部门,协助秦昌公司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贵单位提出的意见,不涉及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各条款的调整。故对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不进行修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