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分散式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昌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散式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公布的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昌政发〔2023〕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