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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其他, 北京市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5-10-14 00:00:00
  • [发文字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5-10-14 11:20:4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昌平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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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

  应急局发20254

  

  关于印发《昌平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镇街:

  为保障昌平区旅游资源安全,确保户外登山者人身安全,防止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引发安全事故,昌平区研究制定了《昌平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10月14日

    昌平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昌平区旅游资源安全,确保户外登山者人身安全,防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引发安全事故,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使登山遇险者及时获得有效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户外登山是指在昌平区区域范围内山区(含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进行徒步、登山、攀岩穿越、野营等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区文旅局负责监督等级旅游景区内活动;提醒公众注意旅行安全风险;指导面向公众开放的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设置工作,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区体育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经其批准举行登山活动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并依法落实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各镇街应采取相应措施、指导督促非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山区道路、指示标识标记设置、发布登山风险提示信息、建立应急救援制度等工作。

  第六条公安昌平分局、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承担被困人员救援工作,区应急局、各镇街做好协助配合工作;旅游景区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景区内被困人员营救工作。

  应急负责应急协调联动,协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对被困人员开展救援

  第八条区应急局负责制定户外涉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并实施统一指挥、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第九条区卫健、交通、园林、气象、经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救援职责。区宣传、网信办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宣传、引导职责。

  第三章安全事故救援

  第十条户外登山运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治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鼓励组织者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活动组织规模、地形、天气等特色做好应急预案,携带必需的生存装备及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十一条登山者需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应急通信设施等,做好风险防范。一旦遭受突发状况时,组织者、参加者等参与人员应当积极开展自救;需要外部救援的,可以拨打报警电话。

  第十二条区应急办接到公安昌平分局、消防救援支队请求协助开展救援请求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相关单位、救援团体等营救力量实施联动救援。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发展户外登山事故救援的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户外登山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四章责任承担

  第十四条被救援人员应在救援结束后,由公安、消防、应急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户外活动安全必备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遇险自救和互救技能等。

  第十五条对因户外登山活动涉险导致动用公共资源救援的,相关部门依法保留追缴救援费用等权利,并视情况要求被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鼓励被救援人员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等现身说法的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主动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的可免于追缴救援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昌平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关于印发《昌平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