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2024—2026年北京市昌平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细则
2024—2026年北京市昌平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4〕7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区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政策引导示范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粮食、蔬菜、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高端联合收获机、辅助驾驶系统等主要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智能装备、农机补短板装备、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本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探索将设施农业、粮食烘干、智能农机装备集成应用等方面的成套设施装备按规定纳入农机创新产品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保障首都重要农产品供应,提升本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有外埠基地的机械化水平。
(二)强化科技创新和引领。聚焦科技创新,推动本区农机研产推用一体化试点建设,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引进改进、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主动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工作,对于设施农业、智能化、新能源、农业机器人等装备和技术薄弱的领域,经充分试验示范后,给予重点支持。
(三)创新农机应用补贴方式。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部署,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补贴操作方式。
(四)补贴标准“有升有降”。结合落实《2024—2026年度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额一览表》,根据本区实际生产需要,按要求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测算比例。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结合本区实际,对于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违反国家补贴政策、违反秸秆综合利用规定、违反农机牌证相关管理规定、存在严重农机安全生产隐患等行为的购机者应在整改合格并经购机者所在镇(街道)确认后方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购机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保障首都主要农产品供应,在本区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固定安装类设备补贴,需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同时满足年供应本区农产品数量要求,具体要求按市农业农村局后续发布的投档和核验相关要求执行。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范围。
常规机具为市农业农村局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20大类35个小类75个品目。结合实际需要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作为重点机具。
农机创新产品包括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品目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
2.市级财政资金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外,选取本市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急需的8大类16小类50个品目机具,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进行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生产、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的成套设备,以及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机装备。
当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种类范围及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种类范围进行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种类范围执行。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北京市昌平区农业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 ont>北京市<>昌平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农服发〔2024〕10号)执行。
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2024-2026年北京市昌平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根据本区农机购置补贴需求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中央和市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预算。购机者将申请录入“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后,经区农业服务中心形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纳入北京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区农业服务中心应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做好资金管理、补贴基础数据审核管理相关工作,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者进行兑付,兑付后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发放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
区农业服务中心应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优先使用结余结转资金,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资金结余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资金使用
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区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三)受理补贴申请。申请材料须经购机者所在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加盖村委会及镇(街道)政府部门公章(或由镇政府授权的镇级农机管理部门公章),再由区农业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流程予以受理。区农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区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核验和审验公示信息。区农业服务中心按照补贴机具核验有关规定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镇(街道)、村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区农业服务中心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以上核验、审验公示、向区财政局提交材料等时间,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但须确保总体控制在23个工作日内。
(五)兑付补贴资金。区农业服务中心在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等材料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将补贴资金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兑付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处理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当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农业生产需求,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时,本区遵照执行。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组织抽查。区农业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台(套)产品补贴金额较大、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区、镇(街道)两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受理、审核、公示、兑付补贴资金。
(二)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1.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细则,制定下发相关政策文件,完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负责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材料形式审核、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补贴机具现场核验、补贴情况公示、补贴机具监管;做好购机者身份资格最终确认、补贴申请材料审核、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及补贴信息公示、编制发布《昌平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产品推荐名录》等工作;向区财政局提供补贴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和兑付资金明细等备案材料;及时转发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2024-2026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及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投档产品信息,定期汇总本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和兑付情况,指导镇(街道)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具体工作。
2.区财政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制定本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细则,及时拨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3.镇(街道):负责完善本辖区范围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培训、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购机者资格确认、协助补贴机具核验、补贴机具管理等工作。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区农业服务中心依托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按照流程和时限办理业务。各镇(街道)要严格办理时限,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综合运用宣传材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通过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广大农民群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生产经销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本地区补贴受益者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镇(街道)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162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 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维护好本区政策实施的良好秩序。
本实施细则由昌平区农业农村局、昌平区农业服务中心、昌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北京市昌平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