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7〕29 号)有关精神,完善我区城乡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帮扶工作机制,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平区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昌政办发〔2025〕7号)。
二、目标任务
织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安全网,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长效机制,缓解城乡居民困难人员的就医负担。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昌平区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列为帮扶对象。
1.生活困难人员:包括经各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申请临时救助优抚对象、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2.备案享受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1.北京普惠健康保参保帮扶
帮扶对象符合北京普惠健康保参保条件的,集体参加北京普惠健康保,投保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2.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帮扶
帮扶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纳入帮扶范围。帮扶标准如下:
(1)经各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生活困难人员,纳入帮扶范围的费用,以当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起付线,以当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分段线,未享受北京普惠健康保参保帮扶的,起付线以上、分段线以下部分按照60%的比例帮扶,分段线以上部分按照40%的比例帮扶,帮扶资金封顶线20万元。已享受北京普惠健康保参保帮扶的,起付线以上、分段线以下部分按照60%的比例帮扶,分段线以上部分由北京普惠健康保按规定保障。
(2)备案享受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帮扶范围的费用,以当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起付线,未享受北京普惠健康保参保帮扶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40%的比例帮扶,帮扶资金封顶线20万元。已享受北京普惠健康保参保帮扶的,由北京普惠健康保按规定保障。
困难帮扶对象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确认,由区医保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承保机构按协议完成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帮扶经办服务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203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