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告
因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现予以公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许可证号码 |
企业名称(字号)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经营地址/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
| 110114101373 |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优胜经营部 | 李焕平 |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南新村 |
北京市昌平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4日